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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部署解决全区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工作

2011-12-06 19:33  兵马俑在线

12月6日,长安区召开专题会议,学习贯彻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发【2011】145号)精神,安排部署全区实施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等参加养老保险工作。

据悉,按照145号文件精神,截至今年10月24日,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0周岁的,按以下办法参保缴费:1、1993年1月1日以后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参照陕劳社发〔2002〕77号、陕人社发〔2009〕98号文件规定补缴1993年1月至解除劳动关系之月单位和个人的当期缴费(含利息),也可以经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依据原始资料核实其在原单位的劳动关系存续后,由个人按同期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办法补费(含利息)。2、与原城镇集体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可最早由个人从1999年1月起补缴灵活就业期间的养老保险费。截至今年10月24日,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人员补缴办法具体为:以历年公布的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照历年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从办理参保手续当月起向前补缴养老保险费(含利息)。已按86号、126号文件规定按月领取养老补贴人员,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为其建立和记录个人账户。此次缴费最短补缴5年、最长补缴15年。参保补费的截止时间为2012年12月31日。

会议强调,认真解决好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等养老保障遗留问题,做好相关政策衔接工作,是全区养老保险的一项重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关、情况复杂、时间紧迫。全区各部门、乡街一定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部署、精心操作,在政策有效期内完成好工作任务,确保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等退休人员顺利参保;要认真研学145号文件,吃透政策精神,严格落实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政策,坚决杜绝弄虚作假和虚报冒领等问题的发生,确保工作平稳进行;要在全面理解掌握政策的基础上,准确进行宣传,让参保人员正确理解政策,真切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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