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初,我在一家美容馆办了针灸瘦身卡,做了多次针灸后,体重没有下降,皮肤却出现红肿溃烂。我在医院被诊断为皮肤多发性脓肿,经多次治疗花费2万余元。该美容馆没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也没有其他任何手续,设备很简陋,也没有消毒设施。我认为美容馆违规开业给我带来伤害,故要求其赔偿损失。该美容馆负责人称,他们是美容机构,不需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我的损失是我的个人体质造成的,与他们无关。请问,美容馆开展针灸瘦身业务需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吗?我该如何维权?
国文律师解读:
2002年5月1日起施行的《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6条规定,申请举办美容医疗机构的单位或者个人,应按照本办法以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设置审批和登记注册手续。第8条又规定,美容医疗机构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并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开展执业活动。同时,依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主诊医师必须具有注册执业医师资格,具有从事相关临床学科工作经历。从事医疗美容护理工作的人员,具有注册护士资格,并有相关护理工作经历。
据此,我们认为,医疗美容是指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的修复与再塑。针灸减肥由于具有创伤性和侵入性,显然属医疗美容服务,由于该服务与社会公众的身体权和健康权密切相关,按照规定开展该活动必须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也必须有符合规定的医生和护士及相应的设备条件。如果美容服务机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向消费者提供针灸减肥美容服务,是违法行为,如造成损害后果,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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