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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岭生态环境保护乏力职责不清 亟需设置执法主体

2015-08-10 09:39  华商报

“从河道的秩序管理、生态卫生、生态平衡、行洪安全、垃圾清理、宣传管理、乱采乱建等,都需要每一个工作落到实处,尽管辛苦但大家都没有怨言。”提起河道管理,西安市长安区潏河管理站有关负责人说。

河道垃圾是河道治理的重点和难点,接近城区的河道夜间乱倒垃圾让他们头疼,深山区域游人、农家乐等生活垃圾更让他们烦心,每到周末河道河床河滩,垃圾触目惊心,河道里都是游客,管理陷入困境,几千人在河道里怎么管理,出了事就是大事。

完善保护条例结束“九龙治水”乱象

8月7日早晨,见到华商报记者,西安市长安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长安区秦岭办)有关负责人开门见山直指《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秦岭保护条例》)需要尽快完善,出台实施细则和有关司法解释,对违反条例处罚的有关规定更应明确、细化,尽快结束“九龙治水”乱象。

据了解,《秦岭保护条例》中,提及的事关秦岭环境生态保护的部门及企业组织多达18家。诸如第二十五条规定,事关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部门涉及发改委、规划、财政、环保、国土、林业、水务、农业等12个行政管理部门;第二十六条规定,文化、宗教、气象、民政、公安、城管及有关开发区在各自职能范围内,共同做好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在梳理中,华商报记者发现,该条例实施统一监管与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多部门、多层次的环境行政执法体制。

条例规定:西安市人民政府对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和管理,相关区县人民政府、相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辖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的监督和管理;市政府和相关区县政府的土地、矿产、林业、农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资源要素分别对环境保护实施监督和管理。

这种执法体制,在工作实践中,由于涉及各部门利益,不同的执法主体在执法权上必然会发生各种冲突;行政执法部门之间的执法权限和责任不明,造成各部门互相扯皮、争权夺利、推卸责任的现象。

另外,秦岭北麓生态环境保护区东西长达三四百公里、纵深几十公里的山区,以及散居在这里的几十万农民,过大的区域、过多的监管对象、过长的战线,加上山区交通、通讯的不便,给力量并不充足的监管方带来很高的工作难度。

上述问题,在连日来的采访中,华商报记者也深有体会,相关职能部门也在采访中多次提及执法乱象。

本文原载于兵马俑在线(www.wmxa.cn),转载请保留本链接,敬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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