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适用于快速理赔的情况
(一)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交强险标志的;
(二)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品车辆的;
(三)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及其他设施的;
(四)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五)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
(六)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财产损失道路交通事故有(一)至(三)项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对现场拍照或者标划停车位置,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报警后等候处理。有(四)至(六)项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其他需要强调的情形
(一)对应当自行撤离现场而未撤离,造成交通堵塞的,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驾驶人处以200元罚款。驾驶人有其他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依法一并处罚。
(二)一方当事人未按约定到快速处理机构,经交通警察通知,无正当理由,一个工作日内仍不到,导致事故无法正常处理的,案件移交至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一般程序处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该事故车辆标注为道路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限制其办理车辆检验、变更、转移登记等相关业务。
临潼区快速理赔服务中心地址
临潼开发区桃源路12号(国税局对面)
联系电话:029-83872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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