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货币化安置的被拆迁群众,在6个月期限内自主选择购买商品房的,凭购房证明可以领取一定数额的奖励,这就是西安市棚户区改造将要实行的货币化房票安置管理办法。这是西安市响应省上房地产市场去库存、优结构要求而出台的一项惠民政策。
日前,省政府出台《关于房地产去库存优结构的若干意见》。意见特别提到,各地要结合实际积极探索创新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方式,提高货币化安置率,货币化安置比例不得低于50%,力争达到80%。商品住房存量较大的市、县、区原则上不再新建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全部实行货币化安置。对2016年1月1日后的棚户区改造征收对象购买存量商品住房的,每套按中省共奖励0.8万元(其中,中央资金0.3万元)标准予以奖励,市、县、区也可以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奖励。
华商报记者了解到,西安市棚户区改造正在研究货币化房票安置管理办法,并将于近日出台,以满足群众对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屋的多样化需求,同时达到去库存目的。
最小拟按40平方米补偿
西安市棚改办相关人员向华商报记者介绍,房票的具体使用办法是,首先棚户区改造被征收人与征收人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要签订货币化安置补偿协议,被征收人在约定时间内搬迁,领取搬迁证明。
被征收人应于签订协议之日起6个月内自主购买商品住房,并向征收人提供购置商品住房的相关证明资料。征收人核准确认被征收人实际购房行为真实性,与被征收人签订房票安置协议,将计算后的奖励金额在约定期限内划拨至被征收人账户。
具体的奖励金额计算办法拟定为,国有土地上被征收人选择房票安置的,在认定补偿住房的(套内)建筑面积基础上,给予无偿补助原房屋6%比例的面积,其面积价值按照应安置住房价值评估计价,“如果被拆迁住房为100平方米,就补助6平方米价值奖励”。若按照认定的补偿住房套内建筑面积不足40平方米,应增补至套内建筑面积40平方米(增补面积不足8平方米的补至8平方米)。被征收人自主购买商品住房,经征收人确认后,征收人应按被征收人实际使用货币化安置补偿款的3%给予被征收人奖励。若被征收人超过6个月期限未自主选购商品住房,将不再享受上述奖励政策。
该工作人员表示,该办法将于近期报请市政府常务会审定,具体标准以最终通过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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