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化解房地产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市政发〔2016〕32号),对涉及我办的六、七、八条,制定实施细则如下:
一、国有工矿企业棚户区改造的落实措施
(一)落实措施及办事程序
对符合棚改条件的国有工矿企业棚户区,可由企业申请作为改造主体直接向市棚改办提交申报资料,市棚改办对资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缩减至10个工作日。同时,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按照属地原则,在房屋征收工作等方面予以配合。
(二)办理条件及申请资料
按照《关于印发棚户区改造项目列入改造计划(立项)的工作程序的通知》(市城改发〔2015〕28号)的文件要求办理。
(三)办事流程
1.国有工矿企业向市棚改办提交申报资料;
2.凡符合条件的,申报资料齐备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经市棚改办研究同意后,下达《关于同意将XXX项目列入棚户区改造计划的批复》;
凡不符合条件的,市棚改办将在7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报单位不予办理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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