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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湿地保护条例(草案)》提交初审 拟定5月25日为西安湿地日

2016-08-31 18:37  西安日报

昨日,《西安市湿地保护条例(草案)》提交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初审。条例对湿地的规划、保护和利用等进行了详细规定。

面积八公顷以上的为市级重要湿地

条例草案规定,条例所称湿地,是指天然或者人工形成的,具有一定面积和重要生态功能,并纳入湿地名录的常年或季节性的沼泽地、湿原或者水域地带。湿地保护坚持保护为主、统筹规划、科学修复、合理利用、可持续发展的原则。每年的五月二十五日为西安湿地日。

湿地实行名录管理。按照湿地的生态功能和环境效益重要性,分为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重要湿地包括国家重要湿地、省级重要湿地和市级重要湿地。未被认定为省级以上重要湿地,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市级重要湿地:面积八公顷以上的湖泊湿地和沼泽湿地;宽度十米以上、长度十千米以上的河流湿地;库容量一千万立方米以上的库塘湿地;其他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湿地。

湿地保护区内严格限制开发建设活动

在湿地保护方面,条例草案规定,生态特征典型、自然景观适宜、历史和人文价值独特,具有科普宣传教育意义的湿地,可以建立以保护湿地生态功能为主,兼顾开展科普宣传教育和生态旅游为目的的湿地公园。湿地公园建设应符合湿地保护规划,维护湿地区域生物多样性以及湿地生态系统结构与功能的完整性,与周围景观相协调,不得破坏或者污染湿地。

在河道、水库管理范围内建设湿地公园的,应征得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其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行洪畅通。在湿地保护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发建设区域内,禁止新增定居人口,禁止从事与湿地保护、防洪、防汛无关的开发建设活动。对该区域内现有的企业、居民和与湿地保护无关的建设项目,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实施搬迁。在湿地保护规划确定的限制开发建设区域内,严格限制与湿地保护、防洪、防汛无关的开发建设活动。

湿地利用不得破坏野生动植物生长环境

在湿地利用方面,条例草案规定,严格保护湿地资源,根据湿地资源的不同功能定位和自然条件,可以采取生态旅游、休闲度假等多种方式,科学、节约、可持续地利用湿地资源。利用湿地资源不得破坏湿地生态系统的基本功能;不得超出湿地生物资源的再生能力;不得破坏野生动植物栖息和生长环境。

在湿地内开展旅游活动的,湿地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湿地保护管理机构应根据湿地承载能力和对资源的监测评估结果,确定资源利用强度和游客最大承载量并向社会公布。鼓励采用符合环保要求的观光塔、栈道、电动车船、航空器等多种方式开展湿地生态旅游。

在湿地保护范围内,禁止开垦、填埋湿地,违规者处以每平方米五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罚款;禁止擅自建造建筑物、构筑物,违规者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以恢复原状所需费用一倍至三倍的罚款;禁止擅自挖塘、取土、采砂、采石、采矿、烧荒,违规者处以每平方米五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罚款;禁止破坏野生生物的栖息地以及鱼类洄游通道,违规者处以恢复原状所需费用一倍至三倍罚款;禁止擅自猎捕、杀害野生禽鸟,采集野生植物,捡拾鸟卵或者采用投毒、撒网、电击等灭绝性方式捕捞鱼类及其他水生生物,违规者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同时禁止擅自抽取、排放湿地蓄水或者截断湿地水源;向天然湿地内排放超标污水或者有毒有害物质,投放可能危害水体、水生生物的化学物品,倾倒固体废弃物;擅自涂改、移动、掩埋、损毁、破坏湿地保护宣传设施及保护监测设施设备。

本文原载于兵马俑在线(www.wmxa.cn),转载请保留本链接,敬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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