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晏菲飞)“被告人杨某犯代替考试罪,判处拘役3个月,宣告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胡某犯代替考试罪,判处拘役3个月,宣告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近日,汉台区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代替考试案,据悉,这是2015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将“替考作弊”行为正式入刑后我市首例驾照替考案。
2015年初,姚某为取得C1驾照,托朋友李某帮忙找一家熟悉的驾校供学习驾驶培训,李某找到正在经营驾校的被告人杨某。后姚某提交了报名资料、身份证复印件,参加体检并将4600元学费交给杨某。姚某因工作忙一直未能参加C1科目考试。2016年3月,李某与被告人杨某吃饭时询问姚某驾照培训的事情,被告人杨某回复说姚某没有参加训练不能考试,李某便催促被告人杨某帮助姚某拿到C1驾照。为给李某帮忙,被告人杨某于4月底找到胡某,请胡某代替姚某参加市车管所组织的C1驾驶证相关考试。5月18日,被告人胡某使用姚某考试预约单代替姚某参加科目一考试,并通过了C1驾驶证科目一考试。6月15日,被告人胡某携带姚某的C1驾驶证科目二考试预约单代替姚某参加科目二考试时被车管所工作人员发现并报警,被告人胡某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次日,被告人杨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二人如实供述了代替他人考试的全部犯罪事实。该案宣判后,二被告人均表示不上诉,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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