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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地方税务局18项优惠政策助力高层次人才引进(2)

2017-06-06 10:14  兵马俑在线

十一、各类人才受聘从事研发活动,从用人单位取得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和相关劳务费用,纳入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范围。

十二、一个纳税年度内,各类人才创办企业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三、各类人才创办的企业,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实际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十四、各类人才创办的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条件的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五、各类人才在西安、西咸新区创办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实际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十六、为鼓励引导各类人才创办的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符合条件的研究开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其成本150%摊销,未形成无形资产的按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加计扣除。

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其成本175%摊销,未形成无形资产的按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75%加计扣除。

十七、为充分调动社会资本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积极性,对公司制或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或合伙创业投资企业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对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期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取得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的应纳税所得额时结转抵扣。

十八、对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生产、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含)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本文涉及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内,如有新的优惠政策出台,以新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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