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困供养对象
日常门诊费用全部救助
《方案》对医疗救助政策做出调整。门诊救助中,特困供养对象日常门诊经新农合报销后,个人自付费用将全部给予救助。此外,将对贫困人口门诊慢性病经新农合、大病保险救助之后的部分给予救助。
在住院救助中,特困供养对象因病住院,经新农合、大病保险报销后,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将全部给予救助。
农村低保对象、在册贫困户(包括新增贫困户、返贫户、未脱贫户)住院,经新农合、大病保险、个人商业保险报销后,剩余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将分档累计救助。其中5万元以下(含5万元)将按照70%比例予以救助;5万元(不含5万元)以上部分将按照80%比例予以救助。年累计救助封顶线为15万元/人。
贫困人口医药费用
实现“一站式”结算
今后,贫困人口在省内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含门诊慢性病)费用在通过新农合、大病保险、个人商业保险、医疗救助等补偿后,剩余自付医疗费用将由政府通过购买医疗补充保险、扶贫专项资金或区县财政扶持等方式保障。届时,贫困人口实际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将达到90%,农村低保对象、在册贫困人口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将不超过3000元。
《方案》要求,区县新农合经办机构、民政部门要根据运行情况向实行“一站式”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预拨周转金,保证医疗机构正常运行。贫困人口医药费用将“一站式”结算。出院时,贫困人口只需缴纳个人自付费用,新农合、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及政府保障资金将由医疗机构垫付。 记者 魏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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