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防止消费者信息泄露?
六、关于快递运单
《快递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
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除信件和已签订安全协议用户交寄的快件外,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收寄快件,应当对寄件人身份进行查验,并登记身份信息,但不得在快递运单上记录除姓名(名称)、地址、联系电话以外的用户身份信息。寄件人拒绝提供身份信息或者提供身份信息不实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不得收寄。”
议题:
1、快递企业应采取何种措施保护快递运单中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如何防止消费者的姓名、地址、联系电话、快件种类、快件价值等信息泄露?
2、快递电子运单是否应当印制格式条款具体内容,保证消费者的知情权、索赔权?
3、快递电子运单是否应当强制要求可下载?快递企业是否应当要有电子签章?
七、关于法律责任
《快递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
第四十二条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快递运单及电子数据管理制度;
(二)未定期销毁快递运单;
(三)出售、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快递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用户信息;
(四)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用户信息泄露的情况,未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未向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报告。”
议题:
1、上述行政处罚是否应与《消法》、《刑法》、《网络安全法》等其他法律规定更好衔接?
2、上述情形下是否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责任?是否应当采取禁止责任人员在相应时间内从事快递业务等措施?
八、其他问题
(一)关于数据收集使用
1、是否应在条例中引入《消法》的规定,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作出限制性规定?
2、如何有效遏制快递公司与商业企业之间争夺物流数据信息损害消费者利益问题(如丰鸟之争)?
(二)关于企业义务
1、是否规定消费者索要发票的,快递企业必须出具,并明确其违法责任?
2、是否规定快递企业对快递运单的保存时限、查询时限?
3、是否应当界定“无法投递”的具体含义?防止未通知收件人退回快件的情形。
4、如何防止快递人员监守自盗?
5、是否对网络购物利用快递进行刷单的行为作出规制,并明确其违法责任?
记者 雷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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