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类家庭不得纳入最低生活保障
《操作规程》强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原则上不得纳入最低生活保障:
一、不按规定程序申报或证明材料不全,弄虚作假;
二、未如实申报,故意隐瞒家庭财产收入及家庭人口变化情况,拒绝配合最低生活保障管理部门进行入户调查、核实家庭财产和家庭收入的;
三、申请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成员中有劳动能力但未就业,连续3次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介绍工作的。申请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成员中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劳动,撂荒承包土地或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就业培训和劳务输出的;
四、家庭实际生活水平和财产状况明显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如新购贵重首饰、高档非生活必需品等奢侈性消费的;
五、家庭水、电、燃气、通讯等费用单项支出超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的;
六、家庭存款、有价证券、债券总值人均高于所在区县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七、拥有机动车辆(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除外)、船舶、工程机械以及大型农机具的;
八、拥有两套(含)以上住房,且人均拥有建筑面积超过当地人均住房面积及拥有别墅的;
九、拥有、租赁商业门面、店铺的;
十、拥有注册企业、公司的;
十一、在银行有消费类贷款的,如贷款购买汽车、房屋等;
十二、家庭成员中有择校付费上学、自费出国留学的;
十三、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扶养人有能力但不尽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
十四、因赌博、吸毒、嫖娼等行为造成生活困难的;
十五、从事有价证券买卖及其他投资行为和有高价值收藏的家庭;
十六、两年内新购买住房或中、高档装修住房的家庭;
十七、雇佣他人从事各种经营性活动的家庭;
十八、区县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据悉,本规程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有关文件规定内容与本规程不一致的地方,以本规程为准。
记者毛蜜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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