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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民通过通讯公司办贷款 发送验证码后4万元被挪用

2020-04-19 07:33  华商网-华商报

委托通讯公司代办金融贷款业务,将验证码发给了这家公司的负责人,结果,他获得审批后的贷款额度中的4万元被挪用了。

李先生今年32岁,住在西安城北,2016年11月,他通过西安中阳通讯有限责任公司办理“垫付宝”金融贷款业务,并将资料邮寄给了这家公司,“我急需用钱,别人介绍了这家公司,说可以代办申请贷款,我就相信了。”

2017年3月,西安中阳通讯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通知李先生授信款额度出来了可以帮助查询,让他将验证码发过来,李先生将验证码发到了张某的手机上,张某告知其额度是40500元。2017年4月,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短信通知李先生还款40000元,“我去找张某,张某解释就是他使用的,也承诺还款,实际上他也还了两期。”

张某在给李先生的一份情况说明中写着,李先生在他代理的平台申请百货分期授权额度40500元,由于他的平台账户一直处于冻结状态,导致李先生的钱没有及时给付,双方协议如下,张某必为李先生还款,不能造成逾期,并尽力解决账户问题。

因为没有及时还款,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将李先生起诉到新城区法院。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诉称,李先生作为垫付宝用户,2017年2月16日在商户西安中阳通讯有限责任公司消费40000元。根据原、被告双方约定,被告应当按照账单分成12个月归还原告,但被告还款6667.52元后未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垫付本金33332.48元,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被告李先生辩称,这笔款项是西安中阳通讯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使用的,应由张某还款。

法院认为,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先生之间签订的《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及授权书、承诺函等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当属有效,应予以保护。

关于被告李先生辩称这笔消费不是其本人操作的,钱也不是其本人使用的主张,因被告的垫付宝是实名注册,登录交易也需要密码和手机动态验证码,且被告在庭审中自认是其将手机动态验证码发给张某使用的,同时张某与被告李先生双方签订协议,协议约定张某按时向原告还款保证不会造成被告逾期,且已归还原告两期欠款,故对于被告的辩称,法院不予认可。法院判决被告李先生向原告垫富务宝投资有限公司偿还欠款33222.48元和相应的违约金。

认为自己就没用过这笔钱,2018年,李先生将西安中阳通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筒称中阳公司)、张某告上了法院。李先生诉称,2017年2月11日,他与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被告中阳公司、被告张某签订办理了“垫付宝”业务合同、授权书、担保函等,成为“垫付宝”买方会员。事后,被告公司法人张某承认40000元消费款被其私自消费,并与他签订由其偿还上述款项的协议书。

本文原载于兵马俑在线(www.wmxa.cn),转载请保留本链接,敬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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