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西安市雁塔法院曲江法庭孟君梅法官审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一场由二手“水淹车”引起的纠纷终于尘埃落定。
2020年,原告甲公司为供其公司总经理出行(购车用途为公司公务使用)而向被告乙公司购买黑色奔驰S系小轿车一辆并签订了《车辆销售协议》,甲公司将购车款60余万元直接支付给与乙公司关联的丙公司。
车辆使用中,甲公司以案涉车辆多次出现不同程度严重故障,与乙公司协商维修无果,造成车辆故障一直未能解决为由,对该车自行委托鉴定,结果鉴定发现该车辆竟为“水淹车”。
甲公司认为乙公司和丙公司未如实向其告知车辆实际状况及提供检测报告,其行为已构成欺诈,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应得到三倍赔偿,故将二公司诉至法院,同时也诉请撤销与乙公司签订的《车辆销售协议》、二被告共同退还购车款、支付鉴定费及其他经济损失。
审理过程中,乙公司对案涉车辆是否经过水淹维修的事实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法院对该车进行委托鉴定,鉴定意见为存在水淹维修情况,水淹维修时间在甲公司购车之前。
本案经公开开庭审理后依法作出一审判决:撤销《车辆销售协议》及所涉三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二被告向原告退还购车款,并赔偿原告车辆改装损失、鉴定费,二被告在履行完毕上述义务后收回车辆,并办理车辆转移登记手续,原告予以协助。后甲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的规定,消费者系为生活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本案中原告系公司法人,其购买案涉车辆亦系公司公务使用,并非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故原告不具备消费者的身份,原告关于三倍赔偿的主张依法不予支持;案涉车辆经鉴定存在水淹维修情况,二被告作为二手车经销公司,应对其出售的二手车辆的状况进行有效核实并将核实信息告知交易相对人,而本案被告未履行审慎核实义务,未对案涉车辆进行有效核实,致案涉车辆销售显失公平,原告亦无法实现其合同目的,二被告存在过错,现原告主张撤销《车辆销售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根据法律规定,合同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故原告已支付的购车款,二被告应当予以退还,同时赔偿原告为案涉车辆支出的车辆改装费用及为查明案件事实支出的鉴定评估费。
记者 宁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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