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非你不在公司干了,你炒老板的鱿鱼,否则哪有什么探亲假”。在汉台区一家酒店工作的客房经理坦言。
此外,一些年轻的打工者还研究了企业不放探亲假的后果,结果发现探亲假不在《劳动法》里,企业不放没有关系。“即使有了《老年人权益保护法》这样的法律规定,对企业没有处罚,等于没有规定。估计写入《劳动法》之后,探亲假才会强制性休。基本的年休假不给的话可以去找劳动局投诉,没有探亲假可以去哪儿投诉呢?”有职工反问。
国企:不发绩效奖休假不划算相比许多人没假休、不敢休,不少“80后”、“90后”的年轻人们有自己的办法:他们会主动休假,如果实在不允许,就跳槽。
“80后”女孩阿亭是东北人,2005年从西外毕业后,进了汉中一家市属企业。认真工作的同时,她十分注重生活质量,每年的探亲假她都会在春节好好用上。
“工作是为更有意思的生活服务的。刚工作那时,每年20天的探亲假我都满满休完,加上5天的年假,再加春节法定假期,可以休上一个月了。”阿亭说,单位可以报销往返的火车卧铺票,不过要扣掉休假的补贴。休探亲假单位不发绩效,很不划算。
律师观点
探亲假已不合时宜 相关法规还没改变
“探亲假是个年代久远的制度。”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委员张清照律师告诉记者。
据悉,我国职工探亲制度开始于1958年,国务院1981年做了修改,执行至今已32年。按照1981年的《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明确,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或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亲待遇。根据《规定》,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这些假期都包括了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根据实际需要,单位还应当提供路程假,而且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除此之外,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单位还应当按照本人的标准工资发给工资。
国家规定最长可休45天,可这在目前几乎不可能。对此,张清照分析,当年休假时间的安排应该与历史环境有关。“上世纪80年代没有双休,一周只休一天。同时往返交通不方便,所以可以长时间休假。而现在交通十分快捷了,即使远在新疆,都可以在公休假期间往返。过去家在西安在汉中工作的同志,铁定有资格享受探亲假。现在到西安当天就能往返,探亲假肯定也没有了。所以探亲假已经不合时宜,可相关的法律法规却一直没有改变。”
张律师说,新修改的《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将“常回家看看”入法,有点口水性质,根本无法落实。法律有这个探亲的规定,但没有处罚措施,只能是倡导性质的。探不探亲是职工的事,放不放假是企业的事。‘常回家看看’本来也属于道德层面的事情,写入法律又无法执行,徒增烦恼。要实现对居住外地父母的赡养,除了物资方面的充足供给,也可以采用现代通讯手段,比如电话、视频等实现精神赡养。多子女家庭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就赡养父母达成协议,各尽所能。另外,父母也可以去子女工作、生活的地方探亲,既可以一家团聚又不耽误子女工作,在另一种意义上实现了‘回家看看’的目的。”
中国劳动社会学会理事杨正喜教授则在电视上直言,探亲假难落实,根源就是劳资双方利益平衡的问题。“站在劳动者角度是休假,但在企业的角度,就有生存压力。只有劳资双方形成合理制度,才能解决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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