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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广告法》9月1日实施 修订后对未成年人保护增强

2015-09-06 18:14  西北信息报

20年来首次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于9月1日实施,就像一枚重磅炸弹引起了全社会的关注。这次修订的条文由原来的49个扩充到75个,新增了33个条文,主要是围绕规范广告活动,适应广告媒介发展变化,解决实践中产生的突出问题来展开,其中涉及到未成年的规定可谓十分严格。

从各主流媒体、网络文章看,《广告法》中有三条条文普遍受到人们关注。

新《广告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向未成年人发送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而1995年广告法中未出现“禁止向未成年人发送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内容。

新《广告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不得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因为一批真人秀而炙手可热的童星们纷纷为与儿童有关的商品做起了代言人,频频出现在电视、网络上。但从9月1日起,此类广告被叫停。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释义一书(该书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主任王超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法规司司长姜天波主编)解释:“第三十八条禁止的是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做广告代言,但并不禁止其进行广告表演。不满十周岁的为公众所熟知的在广告中即便不表明身份,由于其形象可以被公众直接辨识,也属于广告代言。”

新《广告法》第四十条规定“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不得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针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劝诱其要求家长购买广告商品或者服务;可能引发其模仿不安全行为。”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释义解释:“在广告中声称或者暗示拥有某种商品是身份的象征或者时尚的标志,劝诱未成年人要求家长购买;或者在电视广告出现低龄儿童进行危险活动的情景等,都是本条禁止的。”

新《广告法》实施第一天,记者采访了西安市工商管理局广告处的工作人员,她告诉记者:“为了更好的保护未成年人权益,促进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新《广告法》为未成年人保护做出了专门规定、规范了对面向未成年人的广告准则、为净化广告市场环境提供了有力的依据。我们也做了大量的准备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对单位的干部、广告经营单位的广告审查员进行了全面培训,在西安一些LED大屏等各类户外媒体做了相关宣传。”

新闻链接:群众看法

西安高戈广告公司文案肖春莉对新《广告法》十分认同,她说:“广告中进行艺术渲染的巅峰、领地、极致等词不让用了,之前做的文案很多都需要修改。但是我认为,这是一件好事,有些假大空的词汇自己都觉得没意思,禁用了之后广告文案会更切实际,更接地气。我期待的是,我们如何能在没有浮夸词汇的支撑下也能写出打动人心的文案。”

正在准备司法考试的研二学生申展说:“新《广告法》和之前的相比确实有很大变化,作为法律专业的学生,我们要做的就是尽快研习这部法,领会新《广告法》的精髓,熟知条文内容,以便于更好的运用在实践中。”

西安某私房餐厅的年轻老板张女士说:“我们因为业务需要会在新媒体上做广告,但是之前确实不怎么了解《广告法》的内容。这次新《广告法》实施,网上有很多相关消息,我仔细地看过,与我们有关的会密切关注的。”

本文原载于兵马俑在线(www.wmxa.cn),转载请保留本链接,敬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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