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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电梯管理征意见:电梯广告收入应用于维保等(2)

2016-11-21 07:10  华商报

亮点2:因设计致故障频发同型号电梯也要整改

【征求意见稿】电梯制造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依法取得许可,对其生产的电梯质量安全终身负责;在质量保证期限内电梯出现质量问题予以免费修理、更换主要零部件的,电梯质量保证期重新计算;对电梯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发现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及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因设计、制造等原因造成电梯故障频发的,应当对本市同型号电梯采取措施整改,消除隐患,并及时告知相关电梯使用单位,同时报告所在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解读】2015年7月26日,湖北荆州一百货商场发生电梯安全事故,一名30岁女子被绞入自动扶梯身亡。事发后,西安曾要求全市暂停使用与湖北该起事故中同品牌、同型号的电梯。征求意见稿将“因设计致故障频发,同型号电梯也要整改”纳入其中,是为了避免同类事件再次发生,导致造成更大的损失,这对电梯安全非常重要。

亮点3:未确定使用单位的电梯不得投入使用

【征求意见稿】电梯使用单位按下列规定确定:(一)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专业电梯服务单位管理的电梯,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专业电梯服务单位为电梯使用单位;(二)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专业电梯服务单位管理的电梯,属于单一产权所有人自行管理的,该产权所有人为电梯使用单位;共有产权的电梯,所有权人应当通过书面协议明确电梯使用单位,协议不成的,所有权人均为电梯使用单位;(三)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移使用权的,应当在合同中约定电梯安全管理责任,使用人为电梯使用单位,未约定的,产权所有人为电梯使用单位;(四)新安装电梯尚未移交业主的,项目建设单位为电梯使用单位;(五)市政地下通道、人行天桥等公益性事业使用的电梯,其管理机构为电梯使用单位。按照前款规定无法确定电梯使用单位的,由电梯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协调相关单位和个人落实使用单位。未确定电梯使用单位的电梯不得投入使用。

其中,电梯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妥善保管并按规定使用电梯钥匙”、“接到故障或困人报警后,立即赶赴现场,组织实施救援”等职责。

【解读】根据征求意见稿,电梯使用单位是电梯使用安全的责任主体,有14项职责。使用单位的确定,最根本目的是希望使用单位能尽可能地履行其使用职责,确保电梯的使用安全。

本文原载于兵马俑在线(www.wmxa.cn),转载请保留本链接,敬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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