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西安市人社局印发《通知》,决定从今年1月1日起,将生育津贴纳入西安市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通知》发出后,不少市民仍有不少疑问,就此,记者采访了西安市人社局相关工作人员,对《通知》进行了更加细致和针对性的解读。
参与生育保险的男职工不享受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又称“产假工资”。1994年,劳动部颁发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点办法》将产假工资统一改为“生育津贴”,主要原因是与国际通用术语接轨。在此之前,由用人单位负责支付女职工休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在此之后,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女职工休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通知》明确规定参加西安市生育保险的女职工休产假时,按国家规定的产假天数享受生育津贴。参加生育保险且正常缴费的女职工,是待遇享受主体。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不享受此津贴,其陪护假期间的工资待遇依然由用人单位支付。
《通知》规定,按国家规定的产假天数享受生育津贴。《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本文原载于兵马俑在线(www.wmxa.cn),转载请保留本链接,敬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