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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地面“野广告”绊倒七旬老人 商家:没证据不负责(2)

2018-04-16 09:44  西部网

律师:可走法律程序 尽量收集证据

今天(4月12日),记者联系到商场负责人唐总,他表示,郭女士母亲摔伤是否是因为商场的广告布所致,没有任何证据。“连一个人证都没有,摔伤后就跑来让我们负责,我们没有办法为她负责。”

陕西洪振律师事务所律师马晨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马晨认为,郭女士及母亲虽然没有进入商场,但凡属商场管理范围的地域都属服务场所,经营者均负有安全义务。郭女士母亲在商场门口时,就已经进入服务场所,因此,此时经营者对她负有保障人身安全的义务。而被广告绊倒,则证明广告牌设置不当,商场没有尽到充分的安全注意义务,给消费者造成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建议郭女士,现在尽量寻找一下目击证人,再看看是否附近有监控,把医院治疗的相关票据保存好,可以先找工商部门进行处理,如果不能得到处理可以向法院起诉。”(记者熊惠玲)

本文原载于兵马俑在线(www.wmxa.cn),转载请保留本链接,敬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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