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兵马俑在线8月5日讯 江西张玉环案:我们不仅要反思,还应追责
1993年10月24日,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凰岭乡张家村男童张X荣和张X伟被人杀害。随后,警方认定邻人张玉环为嫌疑人,并将其拘捕。
1993年11月3日和11月4日,张玉环作出了全案仅有的两份“有罪供述”。
1995年1月26日,南昌中院一审判决认定张玉环犯故意杀人罪名成立,判处张玉环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然而,在南昌中院一审中,张玉环当庭翻供,辩称冤枉,称“有罪供述”是公安局屈打成招的。
而且,当时有一种奇怪的现象:在南昌中院一审中,无辩护律师为张玉环作辩护。
1995年3月30日,因张玉环不服判决而上诉,江西省高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裁定撤销原状、发回重审。
然而,直至2001年11月7日,南昌中院才重审判决张玉环案,并再次认定该案“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充分”,作出了和原一审判决相同结果的判决。张玉环仍然表示不服判决,再次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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