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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供热拟推行直管到户 法定供热温度要提2℃

2017-08-30 09:23  华商网-华商报

昨日上午,西安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第五次会议,《西安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条例(修订草案)》提请审议。《修订草案》规定,西安市区集中供暖的居民用户,住宅卧室采暖温度不低于18℃,较之前的16℃提高了2℃;供热质量保证金制度有望纳入立法,如果室温不达标可申请赔偿。

室内采暖设计温度不应低于18℃

据介绍,现行的《西安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条例》于2008年10月实施。9年来,西安市城区供热面积逐年增加,由2008年底的2407.6万平方米上升至2016年底的17843万平方米,区县供热面积也达到2013万平方米。

市政府在修改说明中指出,西安市采暖期内法定供热温度为18℃±2℃。冬季采暖季中,用户经常因16℃舒适度不佳投诉供热企业。此次修改中,用户普遍呼吁提高供热温度。考虑到今年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调整,规定普通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厅)采暖设计温度不应低于18℃。故此,《修订草案》规定,采暖期内,居民用户安装供热设施的卧室、起居室的温度应当不低于18℃,一般不宜超过22℃,其他室内部位应当符合设计规范标准要求。《修订草案》规定,因供热企业原因导致供热温度不达标的,供热企业应该退费。

供热直管到户物业不用再管了

多年供热实践证明,市级统管供热的模式难以适应城市集中供热快速发展的需求,开发区管委会和区级部门参与供热管理成效较好。《修订草案》规定,区、县人民政府集中供热管理部门和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内的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工作。

目前,西安市供热管理未实施直管到户,供热企业只管到居民住宅区的热交换站之前,热交换站之后的管理由物业公司负责,物业公司不具备专业的供热管理能力,大量纠纷因此产生。

推行直管到户,是减少纠纷、提升服务的最直接和有效途径。因此,《修订草案》规定,实施供热企业热源、管网、热交换站及终端用户一体化管理服务。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自行对热交换站进行管理的,应当逐步转为供热企业一体化管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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