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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聊天记录能否成为证据?看看发生在西安的这个案例(3)

2019-08-26 10:38  华商网-华商报

案例三

微信借款2万不还

虽没借条但微信上各种交流足以证明

陈某、邱某是同乡,两人关系较好。

2017年1月16日,邱某通过微信向陈某借款,“有个项目急需签约,找你周转两三万,22号给你。”于是,陈某通过建行网银支付,微信、支付宝转账等方式向邱某共计支付了2万元。邱某微信回复道:“收到收到,感谢了,过几天给你。”

1月22日后,陈某多次向邱某催款,但邱某却以各种理由推脱。因邱某迟迟不肯还款,陈某遂将邱某诉至长沙市开福区法院,要求邱某偿还本金及逾期利息,并向法院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微信账户信息等证据材料。

法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虽未出具借条,但其与原告在微信上的交流足以构成借贷合意,在原告向其支付2万元借款后,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已经成立,被告邱某应向原告陈某归还借款本金2万元。判决被告邱某向原告陈某偿还借款本金2万元、利息2100元。

案例四

仅有微信转账截图

无法证明借贷关系败诉

据《检察日报》报道,俞某和唐某是微信好友。2018年8月16日,俞某打电话告诉唐某,称父亲生病了,需要支付住院费,向唐某借5000元。唐某迅速在微信上转账5000元给俞某。因为说好只周转十天,唐某也就没让俞某打欠条。但一个月过去了,俞某还没有还钱的意思,唐某只好催要,但俞某一口否认。

由于俞某没有欠条,唐某只好将微信转账截图打印件为凭向法院起诉。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唐某没有向被告俞某提供手机转账的原始页面,也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微信转账截图显示的接收者“随风”就是被告俞某。

由于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原告唐某与被告俞某之间存在借贷关系,法院最终驳回了原告唐某的诉讼请求。

本文原载于兵马俑在线(www.wmxa.cn),转载请保留本链接,敬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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