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民用建筑的集中供热设施
由供热企业维修养护和管理
推行供热体制改革,实行供热直管到户,有助于减少中间环节,提高行政管理效能。关于供热管理体制,是这次《条例》修订的重点内容。
《条例》对推行一体化经营管理体制和供热设施建管交接作出了明确规定:“本市集中供热推行热源、供热管网、换热站的一体化经营管理体制,由供热企业负责统一维护和管理,将热能直供终端用户。新建民用建筑的集中供热设施,实行供热一体化经营管理,由供热企业维修、养护和管理。既有民用建筑的集中供热设施,由业主大会决定是否移交供热企业维修、养护和管理。决定移交的,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供热企业签订协议,由供热企业对供热设施实施维修、养护和管理。”
供热企业应当保证
用户室温不低于18℃
目前供热实际过程中,居民反映较为突出的问题就是供热温度不达标,由此造成了许多矛盾纠纷。因此,针对此类问题,《条例》明确了室温标准以及未达到标准时供热企业应当按不同情况核退供热费,以便维护供热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
《条例》要求:“正常天气状况下,且室外温度不低于供热系统最低设计温度、建筑围护结构符合当时供热设计规范标准和室内供热系统正常运行条件下,供热企业应当保证用户卧室、起居室的室温不低于18℃;其他部位的室温应当符合国家住宅设计规范的温度要求。”
“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的,按照用热量收费,热费按照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方式核算;不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的,热费按照房屋建筑面积核算。”
因供热企业原因导致用户卧室、起居室的温度不达标的,供热企业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保证室温达到规定标准,并根据供热用热双方确认的不达标天数,去除基本热费后,按照下列标准向用户退还热费:供热温度高于或者等于16℃、低于18℃的,退还热费的20%;供热温度高于或者等于14℃、低于16℃的,退还热费的50%;供热温度低于14℃的,全额退还热费。供热企业应当于每年集中供热期结束后至6月30日前通知用户并办理退费。
本文原载于兵马俑在线(www.wmxa.cn),转载请保留本链接,敬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