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热企业和供热设施管理单位
应当建立供热设施巡检制度
供热设施的安全管理和有效维护不仅促进供热一体化经营管理体制的实行,也对供热安全和温度达标起着重要的保障作用。
《条例》从责任划分、制度保障、安全评价、智能管理、禁止行为等方面对此进行了明确:“实行供热一体化经营管理的,供热设施的维护管理由供热企业负责。尚未实行供热一体化经营管理的,供热设施的维护管理由设施产权人或者其委托的供热设施管理单位负责。”
同时要求“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承担供热设施保修期内的维修、调试等保修责任;保修期,自供热设施正式投入运行之日起计算”。“供热企业和供热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供热设施巡检制度,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防腐、绝缘、防雷、高压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对其负责的供热设施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养护”。
政府相关部门应建立健全
供热督导监管制度
集中供热紧密联系民生、事关社会稳定,需要各级政府加强领导、相关部门密切配合。《条例》对此要求:“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相关制度,研究、协调集中供热重大事项”。
同时,为提高集中供热监管工作实效,还规定:“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和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集中供热督导、监管制度,对供热企业的运营活动进行定期检查、考核,并将考核情况向社会公布。”并明确了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职责。
记者 赵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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